2002年4月25日 甘国税发[2002]108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鉴于此前省局制定下发的《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撤消县级石油公司有关增值税税
收征管问题的办法(试行)》(甘国税发[2000]177号)及《甘肃省国家税
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撤消县级石油公司有关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的
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甘国税发[2001]207号)与此办法精神一致,
请继续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存在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