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与内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待遇县税收分享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财预[2003]22
颁布时间:2003-09-12
2003年9月12日 川财预[2003]22
攀枝花、绵阳、乐山、雅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2000年,省政府调整了省与市、州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行了新老体制并
轨。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分税制的基础上,实行了省与市部分税收分享。为照顾民族地
区利益,维持了甘孜、阿坝、凉山三个民族自治州(以下简称三州)原财政体制,省
暂未参与三州税收分享。但对三州以外的北川县、马边县、峨边县3个民族自治县和
享受民族县待遇的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平武县、金口河区、石棉县等6个区、
县(以上9个区、县统称内地民族县,下同),省在调整其所在市的财政体制时,实
行了税收分享、为了促进内地民族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改善财政状况,进一步
调动其增收节支、自求平衡的积极性,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
调整生活上与内地民族县的税收分享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如如下:
一、调控内地民族县税收分享政策的内容
(一)调整税收分享政策的主要内容
从2003年起,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分税制的基础上,省财政调整内地民族县的
现行税收分享办法,参照三州财政体制,省财政暂不参与内地民族县增值税(25%
部分)、一般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资源税、房产
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八个税种(以下简称八个税种)的税收分享。
(二)收入基数的核定
1、省级下划收入基数的核定:以2002年内地民族县八个税种实际缴入省级
金库数(其中:个人所得税不含中央下划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作为省
级下划收入基数,相应调减省对相关市的2002年税收返还基数。从2003年起,
上述八个税种除中央参与分享以外的地方部分,全部作为县级收入。
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省级分享35%部分下划基数的核定:
以2002年内地民族县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实际缴入省级金库数,按照2
003年中央与地方所得税分享比例调整后,作为省级下划收入基数,相应调减相关
市的2003年所得税基数返还额。
二、调整税收分享政策后的税收缴库办法
(一)增值税就地缴库,由国库按中央级75%,县级25%的共享比例分成后,
分别入中央级和县级。
(二)个人所得税按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2003年中央60%地方40%),
国库分成就地入中央级和县级。
(三)一般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契税等六个税种按100%的比例就地数库,入县级。
(四)其他。补数和退还以前年度的八个税种的税收,按本通知规定的预算级次
和数库办法办理。
三、调整税收分享政策的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从2003年11月1日起,相关市、县
(区)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国库等部门按新的数库办法划解入库。
四、库款调整的具体处理办法
对于2003年1至10月内地民族县八个税种已经按原预算级次数入省级金库
的部分,全部调整入县级金库。
相关地区在调帐前,财政、国税、地税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认真清核对帐,保
证调整数据准确无误,库款调整采取:谁征收谁出具调帐通知书,由同级财政部门审
核监章并送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核无误后,再予以调整的办法。调整工作于2003
年11月底前完成。
五、调整内地民族县税收分享政策的相关要求
为保证调整内地民族县税收分享政策的顺利落实,各级政府要努力做好以下几方
面的工作:
(一)内地民族县要立足自身,抓住机遇,积极促进经济发展努力培植新的经济
增长点,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着力推进财政改革,
增强财政实力,构建适合民族地区情况的公共财政制度,从根本上缓解财政困难。
(二)有关市财政要按照省对内地民族县调整税收分享政策的要求,调整完善对
所属民族县的财政体制或税收分享政策,切实落实并加大对民族县的财政扶持力度。
(三)省、市财政要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办法,
加大对内地民族县和民族待遇县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内地民族县的财力水平和
财政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