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8日 川财税[2003]5号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
知》(财税[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补
充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饮食业、旅店业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对饮食业、
旅店业与娱乐业等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企业,应将饮食业、旅店业与娱乐业等其他业
务分开核算,不能分开核算的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二、对出租汽车司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现行征收标准减半征收。
三、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营业税,并相
应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教育费附加按川财明电[2003]13号规定执行。
五、上述政策的执行时限:从2003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六、此次我省贯彻意见为全省统一政策,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另行越权制定相关
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
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