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7日 川地税发[2003]6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征管工作实
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省局与省国税局将另文通知。
二、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
应在营业地输税务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件暂使用注册税务登记证,税收征缴关系仍
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关于简并征期间题,由各市、州地税局根据本地实际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确
定简并纳税期限,并制定管理办法。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
具体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