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12日 川国税函[2002]257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专用税票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3月出口货
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2]574号)和《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
02]86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通知如下:
一、各地信息中心应按照下列要求上传和下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一)每月12日前上传本地开具的审核无误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二)每月20日前下载总局返回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以及经总局信息申心检
测产生的专用税票错误数据。
(三)各地每月上传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不论有无数据,均应包括缴款书、分
割单、缴销信息三个数据库。
(四)上传路径:FTP://96.16.16.21/信息中心/专用税票
/上传/专用税票信息上报/相应月份子目录中。
(五)下载路径:FTP://96.16.16.21/信息中心/专用税票
/下传/专用税票信息下发/相应子目录中。
二、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出口退税时,对2000年9月至200
2年8月期间存在以下疑点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在出口货物退税凭证真实、齐全,
且能排除骗税嫌疑的基础上,允许按以下原则进行人工挑过处理:
(一)已组织到审核区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中,仅“填发日期”、“税种”、
“销货发票号码”、“课税数量”、“计量单位”、“单位价格”、“法定税率”、
“征收率”字段的一项或多项与纸质单证内容不符的;
(二)已组织到审核区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中,缴款书号码前4位(版本号)与
纸质单证内容不符,但后9位号码相符的以及其它关键字段相符的;
(三)总局下发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中,“购货企业海关代码”错误,而“购货
企业税务登记号”正确,且其他关键字段(指“税票号”、“税金额”、“实缴税
额”)全部与纸质单证内容相符的。
(四)专用税票纸质单证与电子信息的基本内容项目对应正确无误,只是金额、
税额尾数有细微差异的,可人工挑过或建议企业就低不就高录入并申报办理退税;
(五)专用税票纸质单证与电子信息的基本内容项目对应正确无误,只是专用税
票电子信息中“税种”漏填或填为0、1等的;
(六)专用税票纸质单证与电子信息的基本内容项目对应正确无误,只是专用税
票电子信息项号前后颠倒的。
三、各级税务征税机关在开具专用税票并录入电子信息时,必须完整、准确录入
专用税票的有关项目,并按如下规则处理:
(一)舍弃年号前两位,其余予以保留。如(020001)1234567,
应舍弃20,录入为00011234567;
(二)税票号码不能含有空格、括号、“*”号等非数字字符;
(三)项号代表一张专用税票填列的货物次序,第一行为01,第二行为02,
第三行为03,项号的次序不可错位。完整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号码应包含项号,即
0001123456701。
四、自2002年10月1日起,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以下专用税
票信息管理工作:
(一)每月13日前将上月审核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用“未审核通过专用税票
申报软件”录入并上报到FTP服务器91.16.16.21的\退税处\专用税
票\上传\未审核通过专用税票数据上报目录中,文件名是“地区代码.DBT”。
(二)负责下载省局下发的《专用税票调查表》(即异地反映的专用税票疑点数
据),并传递给有关征税机关进行协查。协查后填写并上报《专用税票调查表》,除
了“查无此票”或“对方税务机关的协查数据有错误”的情况,应补传或重传专用税
票信息或缴销信息。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五、总局每月下发的专用税票信息中的ERR*.DBF文件,是经总局信息中
心检测产生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错误数据。各地退税部门应及时将此错误数据反馈给
开票地征税机关,各开票地征税机关将核实更正后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交各地信息中
心,纳入下月正常信息中上传省局。
六、省局将根据总局要求的“四率”指标对各地开具、传输、协查、使用专用税
票信息的情况进行考核,即对反映各地征税机关开票正确程度的“开票正确率”,各
地信息中心上报专用税票信息的时间及质量情况的“上报率”,各地退税部门对异地
反映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的调查落实情况的“核查率”,各地退税部门错误地反映
“未审核通过专用税票疑点数据”的“误报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通知。
七、自2002年10月1日起,取消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临时上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