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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攀钢(集团)公司“以产顶进”钢材退税问题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2]193号颁布时间:2002-08-07

     2002年8月7日 川国税函[2002]193号 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攀钢(集团)公司“以产顶进”钢材退税问题的请示》(攀国税发 [2002]273号)收悉。攀钢(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攀钢)1999年至2 001年通过广州保税区公共商业仓有限公司销售给出口加工企业的1.958万吨 “以产顶进”钢材,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 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53号)的有关 规定缴纳了增值税,但如按“免、抵”税办法操作,其所需有关凭证无法补齐。鉴于 上述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钢集团公司“以产顶进”钢材有关退税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598号)的意见,经研究,同意对攀钢1999 年至2001年销售到广州保税区公共商业仓有限公司的1.958万吨“以产顶进” 钢材办理退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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