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7日 川国税发[2002]10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水利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大型水利工程管理
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
实施细则规定和
财政部、国家计委、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取消农村费税改革地区
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的通知》(财规[2000]10号)精神,现将水利
工程管理单位供水由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后使用发票的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供水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后,水费的计
收仍按物价、水利部门制定的水价标准执行。
二、我省境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灌区农业、工业、水产养殖业、旅游业以
及城市环保等用水单位和用水户供水[指未经加工处理的天然水即源水(下同)]收
费时,大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见附件3)使用《四川省大型水利工程供水发票》,
其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四川省中小型水利工程供水发票》(以下简称《供水发
票》),其他任何收费都不得使用此发票。
三、《供水发票》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国税系统内部实行逐级领购制
度。各市、州国税局通过行业网于每年6月20日前向省国税局(征管处)报送本地
区《供水发票》年度需用总量计划。
四、全省大、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别持省水利厅、市、州水利局和县
(市、区)水利行政主管局出具的供水征收水费证明以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相关证
件、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后,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发《四川省
国税系统普通发票领购簿》,并按照验旧购新办法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配售供水发票。
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所在市、州国税局指定直属单位负责其供水发票的管理;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所在地县(市、区)国税局负责其供水发票的管理。
市(州)、县(市、区)二级水利行政主管局分别向同级国税机关提供本辖区中、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名单,配合国税部门做好发票监管工作。
五、大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四川省大型水利工程供水
发票》后,再配售给所属各站和灌区各县(市、区)水费征收单位使用。
拍卖、租赁、承包的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使用的《供水发票》,由其主管水利站持
县(市、区)水利行政主管局出具的供水征收水费证明,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领购。
六、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和保管措施,并按照主管国
税机关要求,定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接受国税机关的监督管理。违反规定
使用《供水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罚则规定处
理。鉴于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供应天然水不征增值税,因此各地对水利工程使用供水
发票的单位不作为纳税业户管理。
七、《四川省大型水利工程供水发票》规格为:190mm×105mm=40K,
《四川省中小型水利工程供水发票》规格为:175mm×82mm=54K(以票样附
后),每种发票的套数及联次为50×3,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
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蓝色。发票联使用防伪水印纸,监制章和号
码使用荧光油墨印刷。
八、《四川省大型水利工程供水发票》和《四川省中小型水利工程供水发票》自
2002年7月1日在全省统一启用;各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过去使用的各类供水收
费票据一律停止使用。
附件1:四川省大型水利工程供水发票(式样)(略)
2:四川省中小型水利工程供水发票(式样)(略)
3:四川省大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情况简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