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26日 川国税发[2002]60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
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在2002年3月底前完成安装税控装置或更
换使用税控加油机。4-5月底前抓紧进行调试和税控初始化、防爆改造、计量检定
工作。2002年6月1日,对所有加油站按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进行
税源监控,按实征税。逾期未完成以上工作的加油站,由当地国税、质监部门按(
国
税发[1999]110号)文件规定,停止其加油机使用;并按(
国税发[200
2]3号)第七条规定处理。
各地在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实施过程中,对经查验凡未取得省经贸委核发的成
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一律作为清理整顿不合格加油站,不纳入
安装税控装置范围,并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
府办发电[2002]21号)文件规定,限期强制关闭。
二、各地国税、质监、经贸部门要督促税控装置生产厂家及安装、售后服务单位,
严格按照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下发燃油加油
机税控装置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川质技监量[1999]
4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加油机安装税
控装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发[2000]068号)要求,认真做好安
装及售后服务工作。中石油四川分公司、中石化三川公司、中石化四川新星公司自选
的税控装置,其安装和售后服务工作由自己负责。
三、各地国税机关要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加油站税
控初始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341号)要求,及时对加油机
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实施税控初始化(领取读卡器和IC卡,省国税局征管处另行通
知)。
四、各地质监部门要及时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或更换税控加油机后的计量检
定工作,确保加油机量值准确可靠。凡是启用税控功能计数的加油机,在正式运行前,
必须按规定经整机检定合格,方能通过验收。
五、加油机的防爆改造,由加油站选择有防爆改造资格的单位实施,并由防爆改
造单位聘请的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递交当地质量技术监
督局安全监察机构一份,省特检所一份。检验工作应在五月底前完成,省特检所按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布置在五月底进行抽查。
六、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不得经营成品油。
新建加油站未安装税控加油机,省经贸委不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七、对加油机防爆改造和税控装置的修理、修配等项收费,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
收费标准执行,或由加油站自愿选择具有规定资格的实施单位为其提供有偿服务。加
油站对以上费用的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川国税发[2
000]84号)执行。
八、安装工作结束后,各地国税、质监,经贸部门要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实施验
收工作。4月15日前,分别将税控装置安装工作总结和《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统计
表》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省质监局、省经贸委。省国税、质监、经贸部门组成联合
检查小组实施抽查。
九、各地应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2]18号)文件精神,在当地经贸委的组织协调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积极做好加油站管理有关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
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