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20日 川国税发[2002]8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
家税务总局2号令)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法》第四条中,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
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纳税地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办法》第十条在目前的金税工程网络中暂无法运行。该项业务需求正由航
天金穗总公司进行软件修改,待修改完善后,总局将下发具体的操作规程。
三、按照《办法》第三条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凡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应按本办
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法》第十二条中“接受加油站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是指与
预售单位实行统一核算,并统一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接受加油卡和加油凭证的加油
站销售成品油后,应据实反映销售额,预售单位凭回笼的加油卡和加油凭证冲减“预
收货款”,作“商品销售收入”账务处理。
附件: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