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8日 川国税函[2003]19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消“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3]92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在规
定时限内完成“税务稽查收入账户”的清理和销户工作。
二、对年底前尚未查结而预先缴入“税务稽查收入账户”的收入应全部清缴入库;
待稽查检查结案后,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查补税款金额,实行多退少补。
三、“税务稽查收入账户”撤消后,稽查部门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
入库、对帐和税收会计核算工作由征收部门负责,追缴、强制执行、税收保全工作仍
由稽查部门负责。
四、为准确掌握稽查部门的查补收入,征收机关在征收稽查部门查补的税款、滞
纳金、罚款收人时,应在完税凭证备注栏注明“稽查查补收入”,并按税种、入库级
次建立稽查查补收入辅助帐,核算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情况。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