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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录入时间:2022-01-13

 一、制定目的

  2019年9月1日,我局制发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发布,以下简称4号公告)。4号公告的实施,契合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精神,通过降低处罚基准,出台不予处罚正面清单,进一步促进了我省税务处罚行为的规范,对积极打造海南自贸港税务营商环境新高地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处罚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政策施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优化裁量基准设置,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根据新处罚法对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新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相关内容有了较大的变化,根据其变化对裁量权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包括:将不予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中的“情节轻微”修改为“危害后果轻微”;按新处罚法对听证的情形进行修改;修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标准和明确案件的法制审核条件等。

  (二)增加二项违法行为手段的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1.增加“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法律依据是:《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明确了处罚裁量执行基准;2.增加“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明确了处罚裁量执行基准。

  (三)发票类违法行为补充增加“没有违法所得”作为不予处罚的前提条件。对15项发票类违法行为补充增加“没有违法所得”作为不予处罚前提条件,即在具体情形特征的轻微一档中增加“没有违法所得”的表述。

  (四)四项违法行为补充增加“首次”作为首违不罚的要件之一。对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报告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境内机构或个人逾期或未报告有关事项等4项违法行为补充增加“首次”作为首违不罚的要件之一。

  (五)提高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处罚打击力度。鉴于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现象多发,举报案件频发,极大地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所以在此次裁量权基准制定中,适当提高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违法行为处罚幅度,加强对该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基本的标准是:按照纳税人应开票未开票金额的20%确定罚款,且不低于20元。

  三、其他说明

  (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纳税人处罚基准说明。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三十二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本次明确: 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纳税人适用对应裁量基准时,在原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提升5%确定最终处罚金额。

  (二)涉及计算公式说明

  本公告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考量因素涉及次数、时限、金额、份数和手段,计算公式总体划分为三类:

  1.关于“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计算公式:

  按“次数”。一个月为一次,同一个月有多个税种需要申报,存在一个及以上税种未申报,按逾期一次计算。 2.非正常户逾期申报次数的规定。对于非正常户认定超过5年的,按逾期60次计算;认定未超过5年(含)的,逾期申报次数为:5年内认定前逾期申报次数+认定次月起至接受处罚当月的间隔月份数。

  (假设逾期x次)

  个人及农村合作社:F(x) =50 当x ≦12;

  F(x) =50+20(x-12 ) 当x ﹥12。

  企业和其他组织罚款计算公式为:F(x)=50x。

  2.关于“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计算公式:

  罚款金额 = 实际额度(应开票未开票金额)*20%,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下且不低于20元。

  3.除上述1、2违法行为外,涉及公式计算的违法行为均适用以下计算公式:

  罚款金额 = 本档罚款执行标准最低限额 + 罚款标准级差 × 超额度系数

  罚款标准级差 = 本档罚款执行标准最高限额 - 本档罚款执行标准最低限额

  超额度系数 =(实际额度 - 本档考量因素最低额度)÷(本档考量因素最高额额 - 本档考量因素最低额度)

  (三)关于本公告的执行时间。本公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处理。在本公告实施前违法行为已发生但税务机关未进行处罚的事项的处理,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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