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0-03-10
为支持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财政部、税务总局从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等四个方面明确了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近期,有纳税人和网友反映,落实此次疫情防控优惠政策中在增值税、消费税的具体政策规定、纳税申报、发票开具等方面还有不够明晰的地方,为此甘肃省税务局货物劳务税处处长杜争平为大家答疑解惑。
问:杜处长,请你总体介绍一下,在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纳税人较多的的增值税等方面的政策主要有哪些?
杜争平:概括起来,主要有六项规定:一是对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四是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五是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六是刚刚公布的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下调到1%。
问:请简单介绍一下,此次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内容?与原有增值税增量留抵政策相比有什么异同?
杜争平:此次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与去年的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相比,具有“定向施策、全额退税、程序不变”的特点。一是享受留抵退税的企业,是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二是没有纳税信用等级、进项税额构成比例和退税比例的限制,而是全额退还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三是办理的时限等程序没有变化,即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问:政策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那么如何确认哪些物资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杜争平: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中生活物资和部分医疗应急物资的具体范围清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同时规定两个清单范围将视疫情防控需要予以动态调整。提供运输服务纳税人请对照上述清单,确认所属物资是否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问:疫情防控优惠政策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那么请问公共交通的具体范围如何确定?
杜争平:目前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重点强调两点:一是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也能享受此次免税政策;二是铁路和航空客运不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
问: 疫情防控优惠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能够享受免税的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业务呢?
杜争平: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问: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如何确认是否符合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杜争平: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在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主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只需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即可。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问:有人到办税服务厅代开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运费发票,不知道带什么证明资料?
杜争平:在甘肃省,居民个人提供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需要免税代开发票的,只需自行申明运输收入是运输疫情防控何种重点保障物资发生的,无需准备额外的证明资料,并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所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名称即可。
问:享受此次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发票的问题大家比较关心,这里你具体谈一下。
杜争平:首先,要享受免税必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再者,有一项特殊规定要注意,鉴于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此时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最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问:纳税人符合疫情期间增值税免征政策,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免税销售额应当如何申报?
杜争平: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栏“免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栏免税项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栏次。
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7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
适用免税政策的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这里要拜托广大纳税人,在享受此次免税优惠时要正确、完整填写纳税申报表,便于国家准确了解、统计免税情况。
问: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我们纳税人的防范税收风险的意识不断增强。请你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增值税优惠政策,给广大纳税一点防范税收风险的建议如何?
杜争平:好的。一是证明材料要留好。具体是指,应将证明企业享受疫情防控优惠政策的相关材料留存好,以备查验。如企业捐赠资料票据、捐赠接收函以及证明企业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的业务单据、合同等。二是进项转出不要忘。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在享受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时,要将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及时转出。三是及时取得开具发票。目前执行的疫情防控期间税收优惠政策截止日期要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因此各位纳税人要按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尽量及时取得和开具相关发票,避免在明确政策执行结束期后出现发票超期补开等无法享受优惠政策的现象发生。四是免税更不能虚开。大家要根据自身业务实际开具发票,不要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免税更是这样。
问:此次疫情,对我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办理业务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等原先需要现场办理,现在能不能通过网络办理呢?具体措施有哪些?
杜争平:可以。目前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所有出口企业实行“非接触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网上渠道提交电子数据,需要纸质资料的,待疫情结束后,补充纸质资料即可。在疫情防控期间,我们会通过网上反馈的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如果纳税人确需开具纸质证明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纳税人。
问:在2月2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了于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请问纳税人在享受政策时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杜争平:一是注意政策执行时间。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享受降低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纳税人要及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二是注意计算方式。在此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可按照“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的公式,计算当月销售额。三是注意及时升级开票软件。3月1日起,我们已将最新的升级补丁进行系统推送,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登录到开票软件后,在保持联网状态、连接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的情况下进行在线升级,否则将无法开具征收率1%的增值税发票,影响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
问:2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对此有网友和纳税提出疑问,是不是此项政策仅使用个体工商户?
杜争平:大家不应仅仅依据公告的标题进行简单判断,而应该看政策的实质内容。此次优惠政策的适用概括起来就是“一个前提,两大范围,两不包含”。“一个前提”,就是必须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范围”,一是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是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两不包含”,一不包含,按5%征收率计征增值税的应税销售收入;二不包含,按照政策规定,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问:自然人代开发票,能否享受此次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下调政策?
杜争平:可以。目前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有两个维度:一是分为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二是分为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如果把这两个维度结合起来,小规模纳税人就分为单位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个人纳税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因此开具原3%征收率发票的自然人是可以享受此项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