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0-03-09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交强险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车船具有流动性,可在全国范围内投保和检验,扣缴义务人在计算代收税款时存在政策把握不准、操作不规范的情况。2016年我省上线了由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系统、全国车险信息平台和车船税管理子系统联网构成的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为了规范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流程,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制定了《公告》。
二、制定《公告》的意义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代收代缴工作效率,做好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对保险机构操作规范、车船税减免税处理、不征车船税的处理、一个年度内二次投保交强险时车船税处理、车船税退税处理、外省投保车辆税额确定、纳税人对系统返回税额的争议处理、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挂车车船税处理规程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四、车船税减免税代码
目前,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减免税代码为213011,三轮汽车减免税代码为213012,低速载货汽车减免税代码为213014,公共交通车辆减免税代码为213013。今后减免税代码发生变化,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