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新版车贷规定六大变化
录入时间:2004-08-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9/2004信息】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颁布了
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这个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车贷新规,在贷
款人、借款人范围,车贷首付比例年限等关键问题上,都与1998年的老版本有很
大变化。
变化一:车贷不再银行垄断
从1998年人民银行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以来,
车贷业务都是商业银行“独享”业务。而伴随着新办法,能经营车贷业务的机构也扩
大到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汽车金融公司,该条款其实也是在法律上给已经获
批的大众、丰田等汽车金融公司一个“名正言顺”的地位。另外,在2006年以
后,估计届时获批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也有望在车贷上“插上一脚”。第
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
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变化二:外国人也能申请车贷
外国人能够申请车贷,在以往的众多管理规定中从来没有一个明确说法。而新办
法首次明确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
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申请车贷,不过申请条件是“在中国住满一年”。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
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个人信用良好;(五)能
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变化三:二手车首付上升为50%
与1998年车贷管理办法相比,车贷新办法的最大改变是,对自用车、商用车
还是二手车等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设置了完全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其
中,新办法对二手车的贷款规定最为严格,首付金额必须为所购汽车价格的50%以
上,而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其次是商用车贷款,首付比例为30%,贷款期限
不超过5年;对与个人关系最为密切的自用车贷款,则仍保持原先“首付20%,期
限最高5年”的原则。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
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
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变化四:二手车贷款不得超过3年
国内车价不断“跳水”,二手车价格“缩水”更快。新管理办法要求“二手车”
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
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
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变化五:贷款参考价跟着“低价”走
生产商降5000,经销商暗自降8000,在车价可能有多个版本的情况下,
怎样来衡量车价?新的车贷管理办法也第一次规定了车价确定的参考原则。即新车是
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
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
估价格的较低者。第二十二条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
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
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变化六:蓄意骗贷者列入黑名单
与1998年的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是专门设立了一章内容,明
确“风险管理”,要求贷款人之间建立汽车贷款信息交流制度,这意味着如果借款人
出现任何晚还或不还贷款的“蛛丝马迹”,其信息将很快在“黑名单”中出现。第二
十八条贷款人应建立汽车贷款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制定预警标准;超过预警标准后应
采取重新评价贷款审批制度等措施。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
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建立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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