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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6-09-21

  一、为规范我省个人代理人税收征管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明确了凡与主管国税机关签订有委托代征个人代理人增值税协议的保险业、证券业、电信业、邮政业、旅游业、列明的企业以及信用卡等行业的纳税人,可代个人代理人统一向委托代征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对以个人代理人模式经营的直销企业,各地税务机关上报省局后,可按照本公告规定,签订委托代征个人代理人增值税协议,对个人代理人实行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明确个人代理的范围不含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从事代理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纳税,自行开具发票,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明确了汇总代开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按月或按季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只需出具《个人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清单》和《个人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清单统计表》。其中委托代征国税机关应将《个人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清单统计表》与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留存联次一并留存归档备查。
  六、个人代理人按月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不含增值税)未超过3万元(含3万元)、按季未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只能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放弃免税的除外。对按月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不含增值税)超过3万元、按季超过9万元的,可以汇总开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个人代理人放弃免税(含残疾人放弃本人从事代理服务免税)后, 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放弃享受免税的,应当提交放弃免税的书面声明,由汇总代开纳税人收集后留存备查。
  八、明确代开发票的国税机关应当为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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