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9-21
一、公告出台背景及目的
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文件精神,切实优化税收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虚假注册、套票虚开等违法违规行为,四川省国税局全面推行实名办税工作措施,特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明确目前实名办税涉税事项范围主要包括新办、变更注销、发票种类核定调整领用代开、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网上办税等五类。
(二)明确实名办税身份信息的采集对象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
(三)明确身份信息的采集范围是办税人员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身份证件影像件、授权委托书影像件、联系电话等。
(四)明确身份信息的采集方式是办税人员本人携带到本人身份证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等资料原件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
(五)明确实名办税方式为可使用身份证件在办税服务厅的排号系统或自助办税终端直接申办、直接在办税窗口进行人、证信息一致性认证后办理、在网上办税服务厅通过手机信息验证后办理三种方式。
(六)明确办税人员应配合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因办税人员原因造成人、证信息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可暂停办理涉税事项。
(七)明确过渡期内,纳税人初次未携带身份信息资料申办涉税事项时仍可办理,但再次申办涉税事项前须先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采集。
(八)明确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将分步采集认证所辖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具体安排由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通知。
(九)明确实名制办税的施行时间是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