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6-08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经研究,对本公告中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关于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收管理
无论是大连市行政区划内纳税人到外省、市,外省、市纳税人到大连市行政区划内或者是在本市跨县(市、区),只要是跨区经营的纳税人,首先均应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然后持有效期内的《外管证》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按规定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16年5月1日之后,针对4月30日前已经在大连市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的老项目,纳税人可持有效期内的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按规定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关于跨县(市、区)开发房地产业务的税收管理
按照公告要求,大连市行政区划内房地产企业在本市跨县(市、区)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不论是2016年4月30日前未售完的老项目还是2016年5月1日之后开始销售的新项目,只要未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均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关于出租不动产的税收管理
第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本市跨县(市、区)出租不动产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局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