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6-0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为规范我市跨境行为免税管理,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基层操作,明确如下规定:
一、明确了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仓储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在申请免税备案时,可提交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跨境行为在申请免税备案时,可提交的购买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三、明确了适用免税办法的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在申请免税备案时,可提交的实际发生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
四、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行为的,可按月填写《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并装订成册,供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五、明确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的时限,并告知纳税人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
六、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