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法规解读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6-06-0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为规范我市跨境行为免税管理,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基层操作,明确如下规定:
  一、明确了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仓储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在申请免税备案时,可提交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跨境行为在申请免税备案时,可提交的购买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三、明确了适用免税办法的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在申请免税备案时,可提交的实际发生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
  四、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行为的,可按月填写《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并装订成册,供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五、明确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的时限,并告知纳税人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
  六、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