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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公告》

录入时间:2016-05-30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2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在我区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为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现将《公告》中有关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满足我区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优化纳税环境。我局就核定“契税纳税期限”的问题,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同时参照江苏、浙江等地的做法,草拟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其核定“契税纳税期限”的含义是:“在我区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此《公告》实施后,能消除购买房屋因签订预售合同到房屋交付使用时间过长、以及办理备案登记不及时缴纳契税产生的滞纳金;因合同面积与房产证面积不一致形成大量小额补退税,从而减轻纳税人负担和办理退补税带来的不便。

  二、未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县如何执行本公告

  对未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县,有关地区地方税务局可委托所在地的县国家税务局代征契税并执行本《公告》。

  三、本公告为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公告明确了契税纳税期限,解决了契税实际征管中的问题,尽早实施有利于更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且可以避免纳税人因政策问题而延迟缴纳税款等问题。所以,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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