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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解读《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6-05-27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我们制订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 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由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号)引用依据为财税〔2013〕106号,2016年5月1日后已不再适用,故我们制定了《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公告的内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号)中“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修改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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