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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6-05-16

  一、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布《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二、适用范围

  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三、主要内容

  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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