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5-13
一、发布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特制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内容
(一)关于纳税申报
《公告》第一条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限仍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对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范围也进行了明确,并告知纳税人可选择网上申报方式。
(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
《公告》第二条对青岛市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计算方法及计算应税行为营业额的起、止时间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了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应适用的相关税收政策。
(三)关于发票使用
《公告》第三条明确发票使用过渡期时间及范围、不同类型纳税人开具发票方式、补开营业税发票应在备注栏内注明“补开营业税发票”字样、出租不动产开具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注明租赁所属期、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等内容。
(四)关于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公告》第四条明确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公布青岛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登录地址,明确通过青岛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五)关于代扣代缴增值税
《公告》第五条明确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取消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规定等。
(六)明确公告施行的时间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