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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税营改增问答——“营改增”简易征收备案(四)

录入时间:2016-05-12

  一、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于何时进行备案?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对“营改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请于 5月31日 前到李沧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进行备案。

  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需提供哪些备案资料?

  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应税行为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

  (三)公章

  三、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一)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行为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对于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同时存在多个项目, 符合选择简易计税规定的,可以按照项目分别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式。

  友情提示:

  1、以上为暂行规定,国税总局出台新规后,我们会及时更新。

  2、备案表可于咨询台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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