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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税营改增问答——建筑业营改增政策(二)

录入时间:2016-05-11

  一、青岛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如何预缴税款?

  答:青岛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2016年5月1日以后新项目

  2016年5月1日新发生的青岛市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项目,需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填写《预缴税款申报表》,办理税款预缴,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2016年4月30日前已报验项目

  2016年4月30日前按地税部门管理要求,已在地税部门办理报验登记的,持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存根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填写《预缴税款申报表》,办理税款预缴,回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这类纳税人报验登记信息不需进行税务登记确认,对于已经办理登记确认信息的纳税人,需要对登记确认信息予以删除。

  二、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回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因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可全额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各基层局要对纳税人提出的代开发票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具体要求如下:

  纳税人申请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代开增值税发票不得由代征单位代开,应持下列资料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纳税人提供《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和税收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扣除分包款的,提供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扣除分包款的,提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

  三、建筑业纳税人同时存在多个项目的能否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

  答:对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同时存在多个项目, 符合选择简易计税规定的,可以按照项目分别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式。

  四、预缴税款缴纳期限如何确定?

  答:(一)建筑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取得工程款的当月,扣除分包款按预征率预缴税款。同一项目当月多次预缴的可合并办理。

  (一)考虑建筑服务中装饰装潢、修缮和其他建筑服务涉及合同项目过多,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对上述建筑服务各区、市局可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汇总预缴的形式。

  五、建筑业扣除分包款凭据有何具体规定?

  答:建筑业纳税人凭建筑业营业税发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应当是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扣除分包款的凭证。

  建筑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增值税发票,发票备注栏应当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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