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法规解读 > 正文

青岛国税营改增问答——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一)

录入时间:2016-05-11

  一、青岛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预缴税款?

  答:青岛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2016年5月1日新发生的青岛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需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在建项目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参照销售不动产的预缴税款处理规定,在项目所在地按照5%进行预缴,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对需要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同时存在多个项目的能否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

  答: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同时存在多个项目, 符合选择简易计税规定的,可以按照项目分别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式。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土地价款有何具体规定?

  答: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的新项目和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老项目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5月1日后确认的增值税销售额,可以扣除对应的土地出让价款。

  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包括缴纳的契税和向政府缴纳的其他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公司在项目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因总公司与政府签订开发合同,土地价款由总公司名义支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公司凭土地出让金凭证原件按规定扣除土地出让价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收款如何开具发票?

  答: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016年5月1日以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收回原发票,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五、预缴税款缴纳期限如何确定?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预缴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预收款可以按季办理预缴。同一项目在纳税期内多次预缴的可合并办理。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缴纳营业税发票需补开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在备注栏注明“补开营业税发票”。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车位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据我们了解,目前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车位使用权一般存在两种形式。一是捆绑住宅转让车位使用权,二是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

  (一)对于捆绑住宅转让车位使用权,在《购房合同》或《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车位价款包含在其购房款中,其转让车位使用权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转让不动产,不视同销售行为。

  (二)对于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按照销售不动产相关规定缴纳税款。转让车位使用权,不涉及销售房地产建筑面积,不得扣除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销售具有产权的车库、车位,按照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规定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