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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税营改增优惠政策问答(简易计税部分)

录入时间:2016-04-13

  问:哪些营改增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以下项目试点期间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3.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4.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7. 为甲供工程(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8.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9.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10.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1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2.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13.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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