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4-12
二十三、我公司收到一张铁路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可以直接用来抵扣吗?
答: 2014年1月1日后企业发生铁路运输业务的,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也就不能用于抵扣了。
二十四、我是提供装卸搬运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能使用定额普通发票吗?
答:如您是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或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是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的。
二十五、我公司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开具什么发票?
答:如您是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如您是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二十六、我想了解哪些业务属于广告服务?
答: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二十七、我公司发生了一笔广告服务业务,需要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登记事项吗?
答:提供广告服务是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因此您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如您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应当在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登记事项。
如您该笔业务仅仅是偶然发生,以后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也可以在首次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发生后,办理登记事项。
二十八、我公司接受境外单位提供的广告服务,文化事业建设费由谁缴纳?
答:,我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您是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二十九、我公司从事广告策划,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文化建设事业费吗?
答:广告策划属于设计服务中的广告设计,不属于广告服务,所以只要缴纳增值税,无须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
三十、我是一家广电信息网络公司,向客户收取了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开具什么发票?
答: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属于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自2013年8月1日起,已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如您是一般纳税人,可以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您是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和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三十一、我公司发生了几笔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业务,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您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
三十二、我公司给境外企业提供了研发服务,能免征增值税吗?
答:您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而不是免征增值税。
三十三:我公司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答:如您是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无需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如果您以前从未办理过资格认定或者备案,则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您的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十四、我公司接受了境外单位提供的服务,该如何界定业务是否属于境内业务?
答: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如果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以及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