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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6-04-12

  一、公告制定背景

  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的“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要求,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精神,结合我省金税三期应用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税部门征收)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实行按季申报,由地税系统征管软件按年度自动调整申报期。

  (二)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按季申报方式。分两种情况:一是在2015年度已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2016年度继续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二是2016年度新办企业,根据国税部门提供的纳税人信息,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规定纳税人在国税部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零申报的同时,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自动实现地税部门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零申报。

  (四)明确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的申报方式。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所称按季申报,申报期为每年度的1、4、7、10月份,第二条、第三条从2016年4月份开始执行。本公告实行以后第一次按季申报时间为2016年7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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