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2-22
11月27日,省地税局发布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启用营业税、财产行为税、基金(费)新申报表的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启用新申报表的政策依据
《公告》启用的营业税申报表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2015年第27号)发布的。
《公告》启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申报表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发布的。
《公告》启用的资源税申报表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发布的。
《公告》启用的烟叶税申报表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6〕77号)发布的。
《公告》启用的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耕地占用税、社会保险费纳税申报表和通用申报表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发布的。
《公告》启用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软件设计规范发布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需要启用统一的税费申报表。启用统一的税费申报表,有利于加强地方各税费业务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有利于方便纳税人,有利于加强税费征管和适应税收信息管理现代化需要。
二、新申报表启用时间
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优化版税收征管系统在我省正式上线运行,因此,新申报表需要同时启用,原《地方各税(基金、费)综合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表》、《房产税明细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契税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