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2-19
一、公告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结合营改增工作的推进,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对税控机具应用及售后服务进行整合调整,进一步规范管理,保障税控机打发票正常使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告具体内容说明
1.目前全省现有12家税控厂商,2015年有7家税控厂商履约保证金保函到期后,经省局反复沟通提醒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保函;有2家税控厂商提出不再销售税控产品。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控产品供货资格协议》要求、协议履行情况和税控厂商的申请,省局终止了上述9家税控厂商供货服务资格,不再在江西省境内销售税控产品。
2.因2012年以来全省范围内税控机具是采用分片销售方式,目前少数部分纳税人仍有安装使用税控机具的需求,终止9家税控厂商供货服务资格可能造成供求矛盾。为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我局决定自2016年起在全省范围内不再按区域进行销售和服务。对《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控机具选型及售后服务的公告》(2012年第5号)中税控机具采用分片销售方式的有关规定予以变更。
经整合后,具备在全省销售税控机具资质的税控厂商有: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康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三江航天红峰控制有限公司3家税控收款机生产商共8款税控机具。
3.考虑到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购置税控收款机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内容已失效,纳税人购机不再实施补贴,且国务院已明确全面推进营改增工作,为减轻纳税人购置税控机具的负担,规范市场秩序,省局从2016年起将税控产品的销售指导价将含三年服务费调低为含一年服务费。
4.售后服务是税控机具应用管理的重点。考虑到当前各地税控机具售后服务现状,为强化售后服务管理,明晰职责,对于已售出的税控机具,在保修期内的由税控厂商或地税部门委托的具备资质售后服务人员免费提供服务;对于已超保修期仍在使用的税控机具,其售后服务费可按年(160元/年)或按次缴纳。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各级地税部门可积极商同级财政部门或自筹经费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