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法规解读 > 正文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6-01-12

  为积极稳妥地在我市推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我局发布《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境外旅客、退税商店、退税代理机构理解,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中“研究完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的要求,完善增值税制度,促进旅游业发展,财政部于2015年1月6日发布《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决定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2015年12月29日,《厦门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审核备案,同意厦门市纳入离境退税政策范围,并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境外旅客

  境外旅客如果预计离境时的口岸为实施离境退税的口岸,可以申请退税的,且需要申请退税的,在退税商店购物金额达到退税要求时,应当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购买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向退税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离境时经海关验核确认,向设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

  (二)退税商店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在我市实施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并附相关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物品需要离境退税的,退税商店在核对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后,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交境外旅客。对于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没有注明入境时间的,可以采取查验入境当日机票(或登机牌)、船票等方式确认境外旅客入境时间。

  (三)退税代理机构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会同相关部门,选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为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和厦门五通码头的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在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时,退税代理机构会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的2%收取手续费。

  (四)退税结算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为本市离境退税结算的主管国税机关,退税代理机构可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向直属分局申请退付已垫付的增值税退税款。

  三、《公告》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