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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解读《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6-01-1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
  一、公告背景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旧版普通发票有效使用期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6年1月1日起旧版普通发票作废。作废发票种类包括:发票代码为17位,第1位为“G”的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12位,第6、7位小于“15”的普通发票。自2016年1月1日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启用青岛市国税局监制的“16”版普通发票。

  二、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制定本公告。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16”版普通发票票面不再注明使用期限。纳税人持有的旧版普通发票于2016年1月1日期不得使用。

  四、纳税人持有的旧版普通发票于2016年1月1日期不得使用,并及时按规定缴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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