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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解读《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5-12-25

  一、制定背景

  近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管理体制发生重大调整,管理体制由现行的母子公司两级法人体制改为总分公司一级法人体制。按照上述体制调整,我市邮政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总机构由北京市邮政公司变更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原北京市邮政公司所辖分支机构也相应变更,因此,需要对我市邮政企业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及分支机构预征率重新予以明确。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分支机构。

  三、主要内容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及其所辖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有关规定,实行由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办法。

  (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所辖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暂定为1%.

  (三)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邮政公司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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