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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5-12-24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是税务部门的核心工作之一。自2011年3月15日至今,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已正式实施3年有余。办法中部分条款和操作规定需要各地税务局出台进一步细化和补充,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尚未有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依法治税的要求,加强全省国税的制度建设,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检举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

  二、文件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是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而出台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中,对检举事项的受理、处理、管理和纳税人权利保护等方面增加和细化了10多条操作条款内容,进一步明晰了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和检举工作的操作标准,提高检举工作质效。

  三、文件的重点内容包括什么?

  (一)怎么检举税收违法行为?

  答:单位、个人可以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到各地国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检举人应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对检举线索不清但留有联系电话的,举报中心可联系检举人请其尽可能补充提供信息材料。

  (二)哪些行为可以被检举?

  答:属于当地国税机关管辖的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都可以检举。

  (三)怎么才算实名检举?

  答: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四)检举费用由谁承担?

  答: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个人的自愿行为。单位、个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由其自行负担。

  (五)检举案件有处理期限吗?

  答:有期限。国税部门对正常案件(除有特殊情况经审批)从检举案件受理起3个月内办结。

  (六)如何了解检举案件的查处情况?

  答:对实名检举案件,负责检举案件查处的税务机关在案件查结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告知的方式由负责检举案件查处的税务机关视具体情况确定,但必须在案件查结后,并且不能告知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七)检举人可以同时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及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吗?

  答:可以。对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线索具体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可由监察部门和稽查部门一起组织实施一案双查。

  (八)检举人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

  答: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税务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税务人员应当回避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以后,予以回避。同时,实施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税务人员在检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的保密规定,如:未经检举人同意,税务部门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者复印件等。

  四、理解的难点有什么?

  (一)检举材料可以退还吗?

  答:税务机关不得将收到的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对收到检举人提供的检举材料并已受理的情况,检举人提出撤销检举请求,并要求退回检举材料的,税务机关应做好对检举人的保密工作,但不得将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

  (二)检举时,税务机关可以录音吗?

  答:可以。受理电话、来访检举时,经提示检举人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三)检举时只有原件怎么办?

  答:需要提交原件的复印件给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原则上收取检举人提供的与所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有关的会计凭据、会计账册等相关资料的复印、复制件作为检举材料。

  (四)检举时,我不想用自己的名字,用老家一个亲戚的名字,可以算实名检举吗?可以领取检举奖金吗?

  答:可以。检举时,可向举报中心提供与该亲戚名字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并提供一份由该亲戚署名的委托授权书。税务机关将视该检举是以该亲戚的名义进行的实名检举。

  (五)我的上游企业不给我开发票,并与我有其他的商业纠纷,我已经向法院起诉且获得受理的,我可以就上游企业不开发票的行为再到税务机关进行检举吗?

  答:不可以。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适用本办法。

  (六)案件查结前,我可以打电话了解查结的进度吗?

  答:不可以。检举案件查结以前,税务机关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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