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12-21
一、制定的目的和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充分保障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0号令)关于“文件清理”的相关规定和总局对我省地税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我局对2014年省局机关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再次清理审核,决定对其中两个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进行修订,起草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
二、起草过程
我局按照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反馈问题,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比照相关涉税法律法规,由法规部门提出废止《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个人购房时间确定标准的公告》(2014年第9号)全文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18号)部分条款的意见后,交原起草部门(政策法规处和所得税处)征求意见。起草部门组织人员对修订意见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后,同意以上两个文件的废止修订意见,并反馈法制部门。法制部门将修订文件和反馈意见拟文提交省局领导审定。
三、公告主要内容和修订说明
该《公告》主要对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和不适应税收征管发展的2014年第9号全文和2014年第18号公告第五条第二款“在被投资企业申请工商登记变更日之前,转让人未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在被投资企业申请工商登记变更日之前申报,次月十五日内缴纳税款。”的内容进行了废止规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个人购房时间确定标准的公告》(2014年第9号)废止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有关规定,个人购房时间按照“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原则,确定其购买房屋时间”的规定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18号)第二款的废止,取消了纳税人股权转让工商登记的涉税前置条件限定,有利于“三证合一”改革的推进和我省设、经济发展,是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