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12-14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规定,境外旅客(包括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离境时经海关验核确认后,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离境退税。具备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拟在广州、珠海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首批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以下简称离境退税)的离境口岸为广州白云机场口岸、南沙港客运口岸、珠海横琴口岸。
二、41号公告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因此,本公告重申我省银行企业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条件。
三、据了解,我省多家银行企业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我省离境退税代理机构,但银行企业成为退税代理机构涉及经营成本、安保要求等,有些需地方政府协助解决,因此,本公告要求符合条件的银行企业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意向、诉求、承诺以正式公文函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我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工作组要求尽快确定我省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因此,本公告要求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我省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银行企业于2015年12月15日前以正式公文函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四、41号公告规定,退税代理机构由省国税局会同财政、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并由省国税局公告。完成选定手续后,省国税局应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为两年。因此,本公告明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会同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我省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完成选定手续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