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12-11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已明确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作为其他收入”,下位法不需再明确。因此,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决定废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该条废止后,有关业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