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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录入时间:2015-05-21

  一、公告背景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限、申请情形、审批管理等作出原则性规定,并授权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地税机关确定具体申请条件和后续管理要求。为落实政策规定,我局根据总局1号公告的要求,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制订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申请条件
  1.第一条第(二)款所称“政策或市场等客观因素”,不包括季节性的停产停业。
  2.第一条第(四)款所称“社会公益事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3.第一条所称“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和“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确定。
  (二)明确审批权限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的精神,延续执行我市原有做法,在本公告中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限为县区级地税机关(含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涉外、象屿、火炬分局)。
  (三)明确审批年限
  由于企业存在或发生困难的情形是动态变化的,加之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因此相应困难减免税的审批也应按年进行,不应一次审批、长期免税。困难减免税的税款所属期自纳税人符合申请条件之当月起,一般不超过一年。
  (四)明确后续管理要求
  为避免出现放后不管等情形,困难减免税审批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高效和从严把握的原则,既要落实好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也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
  三、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本公告按规定于2015年4月24日-30日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并将征集到的合理化建议吸纳到本公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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