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3-18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09年新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后,将所有纳税人股票买卖收益纳入征收范围,为解决该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如何把握,特别是取得股份公司上市前的限售股如何确定买入价问题,特制定该公告。
二、关于股票买入价的规定
(一)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其买入价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二)纳税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取得的股票,其买入价为实际购买成交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三)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规定:“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纳税人取得的无论何种形式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包括已宣告尚未发放的股息、红利,从买入价中减除。限售股的持有期间是指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日至转让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