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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解读《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5-03-17

  一、制定目的

  为了促进涉税鉴证业务的规范发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税总函〔2014〕220号),制定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公告》。

  二、《公告》制定的内容

  修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涉及中介机构鉴证部分内容,废止了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和第十七条关于特定事项、特定企业必须出具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的规定。废止上述部分条款后,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自愿原则,自行确定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涉税事项鉴证。

  三、《公告》执行期限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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