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2-12
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规范税款缴库退库秩序,根据总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以下简称《规程》)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征管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的制定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长期以来,税款缴库退库工作没有一个完整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指导,为加强依法治税,规范税款缴库退库工作流程,确保税款缴库退库管理的各环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保障国家税收资金的安全完整,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规程》的基础上,全面梳理了税款缴库退库的工作职责和运行过程,充分征求了基层税务机关和国库部门的意见,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听取并采纳了基层税务机关的意见,对国家税务总局《规程》授权由省局明确的条款均作了明确,同时根据自治区地税系统征管实际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具体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各级地税机关与国库的对账时间进行了明确;
(二)对各级地税机关要定期组织税款缴库、退库的全面检查作了时间上的规定;
(三)对税款退库超过一定额度,应事先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的标准和程序作了规定;
(四)对其他缴库退库工作流程进行了具体化。
三、执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