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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程序指引(试行)>公告》

录入时间:2015-02-11

  为落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强制法》),规范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强制工作,加强税收征管、防范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以下均简称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发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指引》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强制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强制法》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税务机关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提出更高要求。《强制法》实施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税务行政强制的程序也亟待完善。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文,要求认真做好贯彻《强制法》的相关工作。在此背景下制定《指引》具有重要意义:制定《指引》一是贯彻落实《强制法》重要措施;二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三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指引》对行政强制的核心程序进行了明确,能够有效督促地税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程序正义,从而保障纳税人的相关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查封、扣押程序。

  1.批准(《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2. 由两名(含)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实施;税务执法人员应当符合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征管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六十三条);

  3.出示执法证件(《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4.通知当事人到场(《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5.告知(《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7.制作现场笔录(《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8.现场笔录签章(《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9.文书制作和送达(《强制法》第二十四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章);

  10.协助执行(《征管法》第五条);

  11.保管(《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

  12.延长期限批准(《强制法》第二十五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13.延长决定告知和协助执行(《强制法》第二十五条,《征管法》第五条);

  14.解除查封、扣押(《强制法》第二十八条,《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15.退还财物(《强制法》第二十八条,《征管法》第三十七条);

  (二)冻结存款程序。

  1.批准(《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征管法》第三十八条);

  2. 由两名(含)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实施;税务执法人员应当符合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征管法》第十二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六十三条);

  3.出示执法证件(《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4.制作现场笔录(《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5.文书制作和送达(《强制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章);

  6.延长期限批准(《强制法》第三十二条);

  7.文书制作和送达(《强制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章);

  8.解除冻结批准(《强制法》第三十三条,《征管法》第三十九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9.文书制作和送达(《强制法》第三十三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章);

  (三)扣缴存款程序。

  1.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罚款(《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2.加收滞纳金或加处罚款(《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3.催告(《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强制法》第三十六条);

  5.批准和决定(《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6. 由两名(含)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实施;税务执法人员应当符合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

  7.出示执法证件;

  8.文书制作和送达(《强制法》第三十八条);

  (四)拍卖、变卖程序。

  1.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罚款(《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2.加收滞纳金或加处罚款(《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3.催告(《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强制法》第三十六条);

  5.批准和决定(《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6. 由两名(含)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实施;税务执法人员应当符合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

  7.出示执法证件;

  8.文书制作和送达(《强制法》第三十八条);

  9.拍卖、变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1.催告(《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强制法》第三十六条);

  3.批准;

  4.申请(《强制法》第五十五条);

  5.申请复议(《强制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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