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1-0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的规定,为规范我市跨境服务免税管理,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基层操作,明确如下规定:
一、明确了声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增值税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办理备案手续。
二、明确了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仓储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邮政业、收派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在申请免税备案时,需提交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三、明确了适用免税办法的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在申请免税备案时,需提交的实际发生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
四、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跨境服务在申请免税备案时,需提交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者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在申请免税备案时,需同时提供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的,应按月填写《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并装订成册,供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七、明确了纳税人应在跨境服务合同首次增值税纳税申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之后的当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八、明确了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逐项审核纳税人报送的材料,按照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并当场填写《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材料受理登记表》。
九、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