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10-30
为了贯彻落实《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1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我们发布了《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作出了规定,现解读如下:
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总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二是明确了总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领购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等税收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其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
三是明确了总分支机构一律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是明确了总、分机构能实现普通发票统一管理,满足税务机关发票开具信息报送要求的,可由总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省局监制冠名普通发票,报省国税局核准后跨市、州使用;
五是明确了分支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每月征收期内前3个工作日完成抄报税工作,以便总机构完成“一窗式”比对;
六是明确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机构统一认证。分支机构应当以总机构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票面注明分支机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七是明确了总分支机构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备案、申请审批事项,以及有特殊困难需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统一由总机构向其所属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总分支机构信息维护和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操作要点;
八是明确了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必要的知情权,减少无序检查对纳税人的不良影响;
九是明确了总分支机构每月的应纳增值税额的分配数据如何按月向全省国税机关发布。
十是明确了已批准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名单见附件3)从2014年11月1日起改按《通知》执行,企业不需再另行报送申请,但应于2014年10月15日前配合主管国税机关做好总分支机构的信息录入等工作,并于2014年10月20日前逐级向省国税局上报截止2014年10月15日分支机构名单《四川省增值税汇总纳税固定业户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十一是明确了本《公告》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