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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管理事项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10-21

  一、如何把握《公告》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的关系?

  2012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行了规定,我局本次发布的公告是对由我局所辖的汇总纳税企业如何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相关规定的具体细化。

  二、《公告》第三条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内部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的,在备案时应提供书面说明,说明应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设立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提供书面说明时,应包含该二级分支机构的成立时间、经营范围、自成立以来是否在当地缴纳过增值税、营业税,明确说明该二级分支机构为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当该二级分支机构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时,纳税人应变更备案信息。

  三、《公告》施行前成立的汇总纳税企业应何时补充修改备案?

  根据《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公告》施行前成立的汇总纳税企业,应按《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将相关信息填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备案表》和《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并于20141231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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