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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解读《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09-28

  为深入贯彻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总体部署,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根据立法变化及税收工作发展需要,对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全部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共清理出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1件,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2件,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件。清理结果形成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采取书面形式征求了各市国税局和县(区)国税局的意见,通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对清理结果进行了进一步完善,现向社会公布。

  二、《公告》的施行时间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逐件对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全文废止或失效日期、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日期、经修订的条款生效日期进行了明确,施行时间按照上述日期执行。

  全文废止或失效日期、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日期、经修订的条款生效日期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辽国税发〔2002〕123号)全文废止日期为2013年9月1日,原因是《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文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管理的通知》(辽国税函〔2007〕330号)全文废止日期为2014年4月15日,其原因是《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自2014年4月15日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文废止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管理的通知》(辽国税函〔2007〕330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全文失效日期为2013年8年1日,其原因是该文规定了有效期为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函〔2004〕623号)部分条款废止日期为2006年5月1日,其原因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制定了新的《代开发票申请表》式样,该文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式样相应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发〔2010〕52号)部分条款废止日期为2014年7月1日,其原因是《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涉税文书报表的通知》(辽国税发〔2014〕134号)取消的涉税文书报表中包含《注销税务登记卷宗资料交接单》和《注销税务登记清理检查报告》,该文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制造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部分条款废止日期为2013年4月1日,其原因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中的“(十一)”规定无需提供《先退税后核销出口产品登记台账》,该文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经修订的条款生效日期为2014年4月4日,其原因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中“二”规定省国家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该文自2014年4月4日起施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端采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发〔2006〕40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发〔2006〕200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听证规程〉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3号)部分条款废止日期、部分条款修订日期均为2014年7月26日,其原因是《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取消涉税文书报表中涉及的到上述内容,该文自于2014年7月26日起施行。

  其他全文废止或失效日期、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日期、经修订的条款生效日期均为本《公告》发公布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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