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9-26
一、发文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文件精神,结合税务部门转变职能的总体要求,我们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主要内容
(一)指定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为饲料检测机构。由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负责对饲料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182号)全文废止。简化了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享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程序和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