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法规解读 > 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解读《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网络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09-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发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网络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第五次会议提出的“力争在三年内将网络发票推广覆盖全国,并确保今年年底前网络发票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的要求,并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样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精神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规范全省网络发票的领用、开具和使用,遏制制售假发票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使纳税人享受到更便捷的服务,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14年4月1起在全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公告》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作了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网络发票的办理

  为方便网络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在办税服务厅配备专人办理网络发票事宜。网络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人需开通网络,并办理VPDN账号,办理和开通VPDN账号是为了确保纳税人网络发票数据的信息安全,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电信部门进行办理,5个工作日内,电信部门必须办结。特别说明的是,甘肃地税已与甘肃电信、甘肃移动和甘肃联通达成合作意向,先期与甘肃电信合作推广网络发票,根据《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严禁在网络发票系统推广中增加纳税人负担的通知》(甘地税办发〔2014〕4号)要求,现使用甘肃移动和甘肃联通网的用户暂不推广使用。

  (二)网络发票信息的核定

  对网络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人开票项目、单月用量、单张开具限额和单月累计开具限额的核定,是根据网络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情况作出的规定,也是为了加强监管和税收数据信息的统计。同时,公告对用票量进行了放宽,以方便纳税人的使用。

  (三)网络发票的开具使用和保管

  为确保网络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时,仍可开具发票,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向网络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人提供在线和离线两种开票模式,但同时要求,网络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离线模式开票后48小时内上传数据,以确保发票数据的实时传输,便于消费者及时查询验证发票真伪和及时报账。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是为了防止假票和虚假信息发票骗取资金。对于开具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的,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有关资料,以确认开具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的真实性。对于缴销发票,可在网络发票系统实现实时缴销,避免网络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人往返于单位和税务局之间,有效方便纳税人。

  (四)网络发票的登记和保管

  网络发票的登记和保管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普通发票管理规定一致,对登记制度、保管措施和发票丢失的处理进行了具体明确。

  (五)网络发票的查询统计

  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对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确认以及真伪发票的鉴别有很高的诉求。《公告》对查询方式进行了公布,并对发票查询产生疑义的,可实现多种途径举报。

  (六)网络发票违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罚

  《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对发票印制企业、网络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人和主管地税机关的发票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同时,对举报违法票据一经查实的,主管地税机关将按照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处罚,并按规定对举报者给予适当的奖励。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