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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录入时间:2014-09-11

  一、涉税证明法律效力日益被社会各界认可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种信用证明日益受到企业的重视。其中,由税务机关提供的涉税证明,由于用途广泛,倍受企业和个人青睐。涉税证明是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缴纳各种税收或规费等涉税信息的证明文件,不但可辅助企业申请名牌产品、驰品商标,还能为个人购房和孩子上学等活动提供信用证明。此外,公检法机关在办理经济案件时,也可将涉税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近年来,到地税部门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越来越多,开具涉税证明已成为我局服务民生的一项具体工作,2013年1-12月,厦门市地税共开具证明76.97万份,其中个人社保证明36.93万份,单位社保证明31.25万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7.06 万份,单位完税证明1.69万份;纳税人申请开具资信证明266份,应外部门申请开具涉税证明166份;2014年1-6月共开具涉税证明44.97万份,比上年同期多开具了9.44万份,增长了26.57%,其中个人社保缴纳证明22.53万份,单位社保缴纳证明 17.72万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59 万份,单位完税证明2.09万份,纳税人资信证明307份,应外部门申请开具涉税证明41份。证明开具的目的涉及孩子上学、个人买房、企业上市、评先评模、融资借贷、财政补贴、税收返还等诸多方面,索要证明的部门涵盖政府机关、司法部门、学校、民间团体等。

  要求提供涉税证明的单位越来越多,一方面表明涉税证明的作用越来越大,另一个方面也说明涉税证明的法律效力被各界广泛认同,已日益成为广大纳税人的信用证明。在尚未完善信用体制的我国,涉税证明可以说是一个考察纳税人信用程度的不错“硬件”。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顺应纳税人办理需求 ,出台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管理办法》。该办法从制度上对涉税证明管理进行系统地规范和统一,简化了开具证明需提供的材料和流程,明确了办理的平台、统一了办结时限。《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办理涉税证明应注意的主要事项

  1. 《办法》有哪些便民利民措施?

  答:一是免填单,个人或者企业开具常规的涉税证明,比如完税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无需再填表,只要携带身份证,或者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就能在办税服务厅开具;二是对征管系统中的“涉税证明”模块进行修改和完善,将现行的《纳税人资信证明》改为《涉税证明》(应纳税人申请),解决了涉税证明开具范围过窄,难以满足纳税人的需要等问题。

  2.请问本《办法》中有关开具证明的规定与现行管理方法中有什么不一致的地方吗?

  答:一是现行的管理方法是依据省地税局文件执行,在实际操作中,各个区局的做法有所不同,本《办法》结合了厦门的实际情况,对开具证明需提供的材料和办理流程进行了规范统一;二是本《办法》明确将地税征收的社保等规费项目也纳入了管理;三是在信息隐私越来越重要的今天,本《办法》还对涉及纳税人保密信息的涉税证明的开具做了具体规定。

  3. 请问本《办法》所指的涉税证明包括哪些?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该证明适用于开具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缴纳地方税收的数额或个人在一定时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额;

  (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该证明适用于开具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3)《涉税证明》,该证明适用于开具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纳税信用等级、欠税、税收(含规费)违法等涉税情况记录。

  4.哪些涉税证明可以同城通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5.涉税证明开具时限有哪些规定?

  答:(1)即来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2)限时办结:《涉税证明》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请问个人在地税可开具的证明有哪些?如何办理?

  答:个人在地税可开具其一定时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证明。

  个人需开具上述证明的,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至任一办税服务厅即可打印证明。

  7.请问单位如何申请开具涉税证明?

  答:(1)单位申请开具其在一定时间内缴纳地方税收或规费数额证明的,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至任一办税服务厅(室)即可办理,或在自助办税服务终端上输入本单位登陆地税网站的账号和密码后,即可自行打印完税证明或社保缴费证明。

  (2)单位申请开具其一定时间内纳税信用等级、欠税、税收(含社保费)违法记录等情况的,除需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验证身份外,还需填写《涉税证明申请表》,至其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8.对于开具涉及纳税人保密信息的涉税证明,本《办法》有哪些规定?

  答:在信息隐私越来越重要的今天,本《办法》对开具涉及纳税人保密信息的涉税证明的要求做了明确规定。(1)纳税人申请开具的涉税证明涉及其涉税保密信息的,应按照《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93号)的规定,提交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纳税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交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2)有关政府部门直接要求地税机关开具的涉税证明,凡证明内容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应经纳税人书面确认同意后方能开具。(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要求地税机关开具涉及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涉税证明,由纳税人主管区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93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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