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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06-25

  一、制发《公告》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下发后,我局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国税发〔2000〕323号)基础上,先后下发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函〔2012〕78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等文件,对核定权限及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总局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及主管国税机关操作执行,我们重新制发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权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对原授权给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权限,重新调整为由省国家税务局核定。

  (二)明确了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定义。针对部分生产企业设立多个销售单位的情况,明确了白酒生产企业报送的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应为销售给与该生产企业无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最终环节的对外销售价格。

  (三)明确了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及报送时限。进一步简化了纳税人资料报送,列明了纳税人及主管国税机关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及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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